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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人员,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O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蒋某甲因水井取水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唐某某的丈夫蒋某乙见状过来与蒋某甲扭打在一起。由于唐某某的丈夫蒋某乙在打架过程中处于劣势,被告人唐某某回家拿来一根钢筋将蒋某甲左手、左肩部等处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被伤及致:1、头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面部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3、右眼睑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4、左手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左上、下肢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6、左侧锁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7、左手第一掌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下午1时许在自己家中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熊某某、何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俊

检察官助理:雷洋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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