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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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唐某乙、刘某某(未到案)等人在邵东市**村杨某乙家中参加丧礼,因没有坐到位子吃饭与杨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唐某某、唐某乙、刘某某等人将吃饭的桌子掀翻后被在场群众劝开,在准备组织双方调解时,被告人唐某某、唐某乙、刘某某与杨某丙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唐某乙用石头砸杨某丙头部,被告人唐某某在杨某丙后面用皮带头朝杨某丙头部甩打,刘某某与杨某丙面对面互相用拳头对打。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丙颅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羊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丙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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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补充材料1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羊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5.鉴定人名单:雷某某、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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