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邵东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曾某丙在邵东市百富广场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曾某丙办公室,因纠纷,被告人唐某某扯住曾某丙的衣领想拉其去邵东市**委员会,曾某丙拒绝,二人因此扭打在一起,致曾某丙受伤。经鉴定:曾某丙T6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骨髓挫伤水肿,已构成轻伤贰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自动向邵东市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决定书、举报信、调查笔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雷某某、黄某乙、石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16页。
3.讯问被告人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手机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雷某某、黄某乙、石某某、申某某。
鉴定人名单:雷某某、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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