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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罪)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柿子树下小区66号,职业×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初,被告人唐某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杜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2月4日19时许,唐某某打电话给杜某某,要求协商解决该事,双方约定在安远县**镇“乘风大楼”附近见面,唐某某随后携带了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来到欣山镇“乘风大楼”,并打电话给杜某某,杜某某从家中步行至“乘风大楼”,两人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唐某某用手推搡了杜某某一下,杜某某握拳挥打唐某某反击,唐某某从摩托车上拿出菜刀,右手持菜刀向杜某某挥砍,杜某某抬右手挡,唐某某砍中杜某某右前臂背侧,杜某某用右脚踢踹唐某某左大腿,将唐某某踹倒在地,唐某某顺势将杜某某绊倒在地。双方倒地后,唐某某继续持刀挥砍杜某某,杜某某的腹部右侧、右臀部各被砍了一刀。杜某某爬起后跑开躲避,唐某某持刀追了一段路程后,放弃继续追,骑车离开,将菜刀丢弃在路边垃圾桶。次日,唐某某乘坐班车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务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已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病历等书证;2.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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