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小镇**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妻子靳某某和李某某一起信仰佛教,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2020年4月13日13时许,唐某某回家后见其妻靳某某不在家,便怀疑其又和李某某在一起,遂驾车到李某某家寻找,在去李某某家的途中该唐见李某某骑电动车驶向**方向,便驾车尾随,在行至庄浪县**附近时见李某某载着在此等候的靳某某朝**方向行驶,唐某某便捡了一根木方子驾车跟踪,在行至**村附近时,唐某某将李某某拦截住,持木方子将李某某殴打致伤,该唐行凶后逃离现场。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立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及各种费用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方子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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