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未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化名“老*”),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收废品为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庄*号,租住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3月25日,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心生怨恨,2020年3月2日22时许, 唐某某携带菜刀进入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刘某某家中,持菜刀对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女儿,2004年*月**日出生)及刘某某面部、颈部等部位进行砍击,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唐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藏匿于**镇**行政村*庄一空置的民房内,后在该民房自杀。群众发现后报警,唐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2.2016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在浙江省台州市**区从*城开往*都方向,途经**街道**大酒店前道口时与在人行横道行走的阮某某(殁年64岁)发生碰撞,肇事后唐某某弃车逃逸,阮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球鞋一双;
2.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110受理单等书证;
3.证人祝某佑、李某杰、赵某强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刘某某、胡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阮某某《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分别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重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姝明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补充材料壹拾陆页;
3.刀具壹把、球鞋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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