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毁坏财物,于2012年10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运输汽油,于2020年10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华某甲、董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华某甲、董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凌晨,饮酒后无证驾驶苏UU****别克商务车至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门口,因小区道闸未能识别其车辆,心怀不满,驾车强行闯进小区,又因未能找到停车位,驾车返回小区门口后再手掰断道闸杆、脚踹坏闸机;随即又驾车至该小区门口西侧,误认为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2****本田雅阁汽车是其前妻华某乙家的车辆,为发泄不满情绪,站到苏E2****本田雅阁汽车上,将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等处踹坏;随即后又驾车多次撞击其前妻的姐姐华某甲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两处门面房的卷帘门、玻璃推拉门等。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816 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小区道闸的损失人民币6500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琪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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