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甲以讨要欠款为由,至庐江县冶父山镇三岔村中坦村民组王某甲户,并与孙某某(系王某甲妻子)发生口角且相互推搡,后其捡起地上木棍将该户厨房窗户两扇玻璃打碎。同年3月16日上午,唐某甲再次至该户索要欠款,因该户无人,且王某甲多次拒接其电话,其又用木棍将该户厨房窗户的一扇玻璃打碎。因前两次讨要欠款未果,同月20日上午,唐某甲用竹棍将该户卧室窗户一扇玻璃打碎,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卧室的窗帘剪碎。
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朱某某、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其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85692****)。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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