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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5********,汉族,初中文化,宜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2020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止)、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号车间停车场,遇一身穿蓝色工作服的男子,邀约其共同盗窃**公司安装后因停产而未使用的电缆线,由唐某某用货车运出厂区,并承诺分给其“好处费”。唐某某同意并在货车上等候。约13时许,唐某某来到**公司三车间二次轧制机组2号线配电室处,将一把裁纸刀提供给对方,与对方共同将捆绑电缆线的扎带割断,并用液压钳将电缆线剪切成1.5米左右的小段,搬运至一楼楼梯口处。约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正在搬运电缆线时,被安保人员发现并报警,唐某某被当场抓获,电缆线被全部查获。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剪切的电缆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41455元,残值为25765元,直接经济损失为1569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与**公司达成协议,支付**公司补偿金5万元。同年12月24日,**公司对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电缆线、裁纸刀等物证;2.**公司的报案材料、收据、谅解书等书证;3.李某甲、李某乙、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测量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过程中,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扣除残值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已主动与**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卉云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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