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等人以望城区**土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名义与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组出租本组土地一百余亩供**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唐某某与其他20余名**组村民同意土地流转事项,并在流转合同上签名。之后,吴某某、罗某某等人使用上述土地种植草皮等经济作物,但唐某某以种植草皮会致其耕地损坏为由,多次与吴某某等人发生纠纷。2019年6月20日上午7时许,唐某某使用“高效氟吡甲禾灵”、“敌草扶”等农药到吴某某、罗某某种植草皮的农田内喷洒,致草皮大面积坏死。经认定,因农药致死的草皮面积共计4.84亩,价值为20973元。
被告人唐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其近亲属向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取得吴某某、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传唤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送货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拍照截图、合作协议、土地流转合同、望价认[2019]00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信息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48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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