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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甲(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露于2019年9月8日8时30分左右,驾驶1辆严重超载货物的粤BHB****号牌中型普通货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扬美刘村道路段时,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超车,与被害人刘美光驾驶的1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美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甲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美光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普宁市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唐某甲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美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警情信息表、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露的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等;5.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唐某甲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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