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鼎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路**号,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和杨某某在石门县**街道办“****”吃宵夜时喝了约三两白酒。当晚23时许,唐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石门县**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大道南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唐某某体内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检测报告;5.执法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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