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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小组34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经我院决定逮捕,2019年11月6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1月0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07日至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3月17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冒用苏某甲、董某某、苏某乙名义,虚构将位于普洱市景谷县**镇**村外寨社苏某甲家古树茶园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部一次性转让给普洱市**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与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的普洱市**有限公司签订《茶园转让合同》,骗取对方人民币86万元。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冒用润某甲、润某乙、卫某某名义,虚构将位于普洱市景谷县**镇**村**社润某丙家古树茶园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部一次性转让给普洱市**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与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的普洱市**有限公司签订《茶园转让合同》,骗取对方人民币106万元。

3、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冒用徐某某、王某某名义,虚构将位于普洱市景谷县**镇**村**社徐某某家古树茶园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部一次性转让给普洱市**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与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的普洱市**有限公司签订《茶园转让合同》,骗取对方人民币88万元。

三次合计骗取詹少歌人民币280万元。

案发后,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茶园转让合同》、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普洱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银实时转账记录、交易详情、徐某某、苏某某、润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照片;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苏某某、徐某某、润某甲、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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