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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0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王某某栅栏厂,趁无人看管之际,盗走栅栏厂内南侧空地上存放的水泥板14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4元。

2.2020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王某某栅栏厂,趁无人看管之际,盗走栅栏厂内南侧空地上存放的水泥板14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4元。

3.2020年3月27日傍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王某某栅栏厂,趁无人看管之际,盗走栅栏厂内南侧空地上存放的水泥板16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6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共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4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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