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7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被告人唐**曾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8年2月14日执行完毕。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唐**在50路公交车上趁周围人多,被害人岳**在座位上睡觉不注意,盗窃岳**随身携带放在腿上手提包内的钱包,钱包内装有***证、****卡、****卡、现金人民币4500元,数张港币、美元等。被告人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9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伟
检察官助理:焦守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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