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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1********413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舟山卓远船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办理《船员适任证书》等证件,先后从陆某某、虞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处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60.5万元。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从陆某某处骗得11万元。

2.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从虞某某处骗得11.5万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从李某某处骗得12万元。

4.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从陈某某处骗得13万元。

5.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从杨某某处骗得13万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自动向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於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虞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蔚彬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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