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2********,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人大代表,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川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取得采伐证后,未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树种雇佣工人采伐了位于北川县**镇**村**组(小地名“花岩”)自家林地内的青冈林木(采伐证上规定采伐林木为杉木、桤木),经鉴定,非法采伐青冈树共计519断,青冈原木材积共计20.647立方米,折算蓄积39.7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江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树种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海
2020年6月10日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0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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