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5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以6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其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付龙村那外屯“白背岭”处的一片桉树。后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19年9月10日左右雇请工人将购买的这片桉树砍伐。经现场调查,唐某某砍伐的树种为尾叶桉,立木蓄积量30.25立方米,出材量为24.75立方米。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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