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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1226196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街道,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街道***村***号。2010年8月20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自动投案方式抓获,同年1月13日被德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与陈某某签订桉树买卖《协议书》,以总价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某承包的德庆县新圩镇**村委会****村“三坑正坑尾”山场的桉树,《协议书》约定该山场的林场权属归陈某某,桉树的权属归被告人唐某某,桉树的采伐和办理证件等后续工作由唐某某办理。2016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名贵州农民工在其承包的****村 “三坑正坑尾”山场砍伐林木,并出售盈利。

经德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德庆县新圩镇***村委会****村“三坑正坑尾”山场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面积30.9亩,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159.599立方米,出材量95.759立方米,剩余物23.9吨。

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桉原木95.759立方米,桉木柴23.9吨,合计总价值47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证明、承包合同书、山地转包合同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59.599立方米,出材量95.759立方米,剩余物23.9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滥伐林木总蓄积量超过一百立方米是数量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成

2020610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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