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8********,苗族,中专文化,凤凰县**镇**村村长,凤凰县**学校副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学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木材经营部。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苗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龙某甲、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先后于2020年3月3日、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3月18日、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唐某甲、田某某、龙某甲、刘某某、唐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甲明知砍伐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将凤凰县**镇**村村民隆某甲、隆某乙、龙某乙及其本人责任山上的树木砍伐,并雇请没有林木运输证件的被告人龙某甲运输滥伐的林木,后将砍伐的林木全部卖给被告人田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唐某甲在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先后碰见龙某乙与隆某乙,龙某乙与隆某乙二人都表示自己位于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肉班岩”(小地名)的树木要卖,唐某甲便打算买来再转手卖出从中获利,于是唐某甲与龙某乙、隆某乙二人商量好分别以1960元、3000元的价格买下该二人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并以400元一天的价格雇请唐某乙砍伐树木两天,以500元一车的价格雇请龙某甲运输马尾松两车,后将两车马尾松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在凤凰县阿拉营镇团结村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出售价格为14040元;
2、2019年9月中旬,唐某甲觉得自己位于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深代高”(小地名)责任山上的树木品质好,能卖出好价格,遂以400元一天的价格雇请刘某某砍伐树木两天,以500元一车的价格雇请龙某甲运输马尾松四车,后将四车马尾松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出售价格为21700元;
3、2019年10月,唐某甲得知隆某甲想出售自己位于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代苟高”(小地名)的树木,唐某甲便打算买来再转手卖出从中获利,于是唐某甲与隆某甲商量好以2400元的价格买下隆某甲责任山上的树木,并以400元一天的价格雇请刘某某砍伐树木一天,以500元一车的价格雇请龙某甲运输马尾松两车,后将两车马尾松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出售价格为9600元。
2020年1月,经凤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三处砍伐现场进行鉴定,共采伐树木总蓄积64.4325立方米,材积45.5026立方米。其中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深代高”滥伐林木面积3.6亩,共采伐马尾松56株,蓄积21.9918立方米,材积15.6698立方米,经济损失约8800元。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肉班岩”滥伐林木面积6.8亩,共采伐马尾松62株,蓄积21.6842立方米,材积15.1025立方米,经济损失约8800元。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代苟高”滥伐林木面积3.4亩,共采伐马尾松61株,蓄积20.7565立方米,材积14.7303立方米,经济损失约80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唐某甲经传讯主动到凤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534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龙某甲、刘某某、唐某乙经传讯主动到凤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经传讯主动到凤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6日、4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共45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文书、户籍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隆某甲、龙某乙、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田某某、龙某甲、刘某某、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工具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凤凰县廖家桥镇林业管理站的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田某某、龙某甲、刘某某、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其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某某、唐某乙擅自砍伐凤凰县廖家桥镇上报村三处的林木,总蓄积为64.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经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在唐某甲无法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其雇请帮助其滥伐林木,总蓄积为64.43立方米,其中刘某某砍伐的蓄积达42.75立方米,唐某乙砍伐的蓄积达21.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经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甲在无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唐某甲运输8车马尾松,蓄积达64.4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甲经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田某某未查验木材运输许可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唐某甲滥伐的8车马尾松,蓄积达64.4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住凤凰县**镇**村**学校。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凤凰县**镇**村**木材经营部。被告人龙某甲现住凤凰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凤凰县**乡**村**组。被告人唐某乙现住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视频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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