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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5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闽侯县青口镇三盛实业公司与宏胜智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的土路边的柴油加油站上班,负责加油。被告人唐某某明知销售的柴油质量不合格柴油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柴油。

2016年11月23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该柴油窝点,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柴油总重量为30.17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查获的柴油中硫含量和馏程不符合国标GB252-2015普通柴油中“0号柴油”的技术要求。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货值人民币160757.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羁押证明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其所卖柴油无质量保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60757.235,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可以定案的柴油的金额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6月3日

附注:

(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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