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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捕前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工作人员报称:“2014年12月15日禄脿街道办事处安**村委会****山场林木被盗,犯罪嫌疑人逃跑,现场只遗留下两辆金杯车和两台油锯,车号分别为云******、云******,两辆车和两台油锯已被扣留在禄脿林业站”。安宁市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侦查。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福香路被呈贡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乙、唐某丙、唐某戊、朱某某、王某某(五人已判处),分别由唐某乙驾驶云******金杯车、唐某戊驾驶云******金杯车,携带红色及绿色油锯各一把、小手拉锯四把、防滑链一条,窜至安宁**街道**村委**村***山场,盗伐大哨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8株,把树砍下后听见有人巡视,唐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唐某戊、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就跑了,砍下的树没有装上车。

2015年1月30日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戊伙同他人盗伐现场遗留的8个伐桩进行鉴定,其原林木蓄积为8.38立方米。

2016年8月24日朱某某主动投案、2017年10月12日唐某丙主动投案、2018年2月27日唐某乙主动投案,朱某某、唐某丙、唐某乙均对盗伐林木现场及被盗伐林木遗留伐桩进行了辨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伐桩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朱某某、唐某丙、唐某乙等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李某某、武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林木权属证明及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光碟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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