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大安镇**村**屯**号。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凌晨时分到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小区,翻越围栏进入别墅区,利用爬窗等方式进入别墅内盗窃名酒、海味干货、虫草、燕窝等物品,并将盗得的名酒、燕窝等物品分别销售给在广州市越秀区、佛山市**区经营烟酒行的张某某、韩某某等人,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同年5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嘉逸豪庭酒店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上、住宿的酒店房间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瓶、虫草36条、手机1台、浪琴牌腕表1只、作案时所穿T恤、鞋子等物证若干;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认下,在万科城康桥3座别墅后边的独立车库的杂物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5瓶;在张某某处查获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2瓶;在韩某某处查获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2瓶、白酒“贵州茅台酒”2瓶、洋酒“蓝带马爹利”1瓶、洋酒“轩尼诗XO”1瓶。上述查获的名酒、虫草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具体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4次进入被害人何某甲居住的万科城康桥3座别墅的地下室,共盗窃了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2瓶、白酒“贵州茅台酒”、洋酒“蓝带马爹利”、洋酒“轩尼诗XO”等名酒一批。其中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该别墅盗得5瓶白酒“贵州茅台酒”后,在逃走时碰见正在附近巡逻的保安担心被发现,遂将5瓶“贵州茅台酒”藏匿于康桥3座别墅后边的独立车库的杂物房内未带走。经价格认定,已被起获的5瓶“贵州茅台酒”(其中2瓶为正品、3瓶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作价格认定)、2瓶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1瓶“轩尼诗XO”、1瓶“蓝带马爹利”共价值人民币48300元。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初的一天、5月13日、5月18日、5月19日4次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的万科城康桥6座别墅的地下室内盗窃了白酒茅台“飞天”、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蓝带青樽”等名酒。经价格认定,已被起获的2瓶茅台“飞天 38°”(其中1瓶为正品,另1瓶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作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的一天、5月15日2次进入被害人何某乙居住的万科城康桥19号别墅的地下室及一楼盗窃了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2瓶、燕窝、虫草一批。经价格认定,已被起获的2瓶洋酒“人头马 路易十三”价值人民币33600元;因物证虫草缺少重要参数而不作价格认定。
综上,上述被起获的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乙、何某甲、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起获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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