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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78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弓弩骑摩托车至本市集美区孙坂北路后路口附近,用装有琥珀胆碱液体的弩针射中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一只黄色犬,待犬跑至集美大道与集美大道路口处死亡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其盗走。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侦查阶段翻供,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中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弓弩;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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