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吉林省柳河县***乡**委**组,于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04时04分,被告人唐某某走到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号“****大排档门口”外,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处的一张凳子上睡着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头部旁边的VIVO X27手机1台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证人华某的证言;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2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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