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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停车场内,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奥迪轿车内的古驰男式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125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以及港币、泰铢若干;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奥迪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元。另损毁的车窗共计价值人民币2019元。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图片、发票、说明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车辆档案、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失窃报告;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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