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易某某(批捕在逃)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来到保靖县城实施盗窃。抵达县城后,唐某某将车开到保靖县**小区外,两人下车寻找目标。随后两人来到**小区**栋**单元**楼**室,由唐某某负责望风,易某某则用开锁工具撬开**室的防盗门,门撬开后,两人准备进屋盗窃,刚进入屋内,便发现屋内有人,两人迅速离开**室。当晚,唐某某和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号猎豹牌小轿车、开锁工具;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犯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的车牌号为湘******的猎豹牌灰色小型轿车1辆、车钥匙1把、金色小电筒1个、安柯信牌抗菌胶1个、银白色铝条180根、白板钥匙片3把、丁字形扭杆1个,已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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