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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路**段**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春江铭都小区“百信超市”门前将他人购买的快递玉米肠、马丁靴、毛绒裙、面膜等物品盗走;

2、2019年10月15日许,被告疑人唐某某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春江铭都小区“百信超市”门前将他人购买的快递女士

驼色长裙、女士薄纱打底裙、男式睡衣等物品盗走;

3、2019年11月15日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春江铭都小区“百信超市”门前将他人购买的快递欧诗

漫面膜、稚优泉补水面膜等物品盗走;

4、2019年11月16日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驻马店市开

源大道春江铭都小区“家乐超市”门前将他人购买的快递完美日记腮红、粉色枕套等物品盗走;

5、2019年11月18日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春江铭都小区“家乐超市”门前将他人购买的快递坚果零食、蛋黄酥、一件米色蕾丝毛绒裙等物品盗走;

经驻马店市驿城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的服装、马丁靴、面膜等十五种赃物的认定总价格为:1402元整。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驿城区**路**段**花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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