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蠢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龙海镇龙海村**组,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行至**镇农贸市场**冷库旁,冷库旁有一个卖鸡爪的摊位,唐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乙背了一个黑色挎包,正在摊位前买鸡爪。唐某某看到黑色挎包里面有一个红色的钱包,唐某某遂从张某乙的身后靠近,趁其没注意,用手伸到黑色挎包里,将里面的红色钱包盗走。得手后,唐某某步行至农贸市场对面(**路西侧)的一个巷子里,在这个巷子里找到一处废弃的厕所,唐某某行至废弃厕所内,将盗来的红色钱包打开,发现里面有1000余元现金人民币,一副黄金耳环(价值1888元),一些外国纸币,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单据等物品。唐某某将其中的现金人民币、黄金耳环、外国纸币装在自己口袋里,剩下的红色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单据等物品则丢弃在废弃厕所附近并搭乘公交车离开现场。唐某某扒窃得手后将盗来的现金人民币、黄金耳环、外国纸币藏匿在其家中一楼卧室床边的凳子夹层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17)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8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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