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镇**村。2006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到临沂市兰山区**区,以撬门别锁的方式,作案三起,窃取现金12000元、香烟13条及散装香烟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13983元。案发后已追回香烟11条、现金10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与**路交汇**烧烤店内工作期间,趁店主李某某让其回店拿啤酒之机,窃取中华等品牌香烟13条,价值1983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香烟11条。
2、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临沂市河东区**庄社区**超市,以液压钳剪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000元和散装香烟十一盒、瓶装纯净水等物品一宗。
3、2020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园小区***超市,以撬门别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9000元及散装香烟等物品一宗。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相关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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