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3********,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步行至乐平市人民医院,将被害人王某某事先停放在乐平市人民医院120急诊大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中豪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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