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胡某系情侣关系,唐某某多次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胡某的钥匙打开胡某位于仁寿县**镇**街**号***城*栋*单元****号的家门,入室盗窃胡某母亲黄某某财物。

1.2019年8月的一天,唐某某入室盗得黄某某重约14.89克的黄金项链一条,并于8月13日到仁寿县**镇******街**珠宝置换现金2227元和手表一只,经查询,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价值为348.275元每克。

2.2019年9月的一天唐某某盗得黄某某重约21.53克的黄金手链一条,并于9月20日到仁寿县**镇******街**珠宝店置换现金4463元和黄金貔貅一个,经查询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均价为344.92元每克。

3.2019年10月17日唐某某盗得黄某某现金约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珠宝店的质保单据等书证;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