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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高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8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以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信宜市**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工作,因嫌弃工资比较低,不想继续工作了,便萌生在店内盗窃财物再离开的想法。2019年7月28日5时许,唐某某趁着店内员工还没上班,就从宿舍开电动车到修理店,利用店主交给邱某某,然后邱某某再转交给他用于早上开店门的钥匙,从***汽车维修中心一楼的一间办公室窃取了两把汽车钥匙,先在一辆江淮瑞风M3商务小客车(车牌号:粤K****3)内盗窃了200多元,再在一辆黑色帝豪牌吉利远景X6轿车(车牌号:粤K****8)搜索钱财,当发现车内没有钱财的时候,唐某某心生把黑色帝豪牌吉利远景X6轿车(车牌号:粤K****8)盗窃出去卖给他人换钱的念头,随后唐某某将黑色帝豪牌吉利远景X6轿车盗窃开走到**市马某某一间祠堂边藏匿起来。经信宜市**局**中心认定,帝豪牌JL64533C05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K****8)的价格为人民币6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出监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调查表、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吕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苏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维修店工作的便利,将停放在维修店中维修的一辆黑色帝豪牌吉利远景X6轿车(车牌号:粤K****8)盗走,并从一辆江淮瑞风M3商务小客车(车牌号:粤K****3)内盗窃了人民币200多元,经信宜市**局**中心认定,帝豪牌JL64533C05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K****8)的价格为人民币65600元,其盗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颖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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