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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37号

被告人唐某某,别名“*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社区**号。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六千元;于2020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1时至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甲(巳判)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采取从宿舍窗户爬到隔壁台州富丽达橡塑电器有限公司仓库的方式,将仓库内铜线10桶盗走并用摩托车转移至洪家街道立交桥下藏匿。后因无法一并运输,将其中6桶运至路桥区路南街道一废品回收站销赃,剩余4桶留在立交桥下,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已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10筒铜线价值人民币15266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6日被公安民民警从湖南吉首监狱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公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信息、 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同案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天网监控截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结伙共同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15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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