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小区**区**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下去,被告人唐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双槐加油站学习室内,趁蒙某某离开之机,将其放置于沙发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25元。
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小区**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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