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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身份证号码:5110242000********,小学,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林某某与张某某(另处)、邱某某(另处)、徐某某(15岁)杨某某(13岁)六人在玩耍聊天过程中,决定共同实施盗窃,后六人到达威远县高石镇,发现该镇馨缘超市卷帘门能打开,六人分工合作,盗走该超市各类香烟11条及零散香烟几十包,,硬币575元,纸币900余元。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11条香烟共计价值2556.98元。

2019年8月21日4时许,唐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采用扳、拽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学府路129 号“华西鲜奶屋”店内,盗窃现金约500 余元及7瓶酸奶饮品。之后,唐某某伙同杨某某继续窜至威远县连界镇富民路,采用破坏门栓的方式进入76号“爱美屋”理发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约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唐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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