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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3********,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一茶楼内,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从网上办理贷款为由,使用苏某某的手机下载贷款软件APP进行贷款操作,随后四次利用微信将钱款共计10600元转入自己微信帐户。2019年8月27日,苏某某到东津路派出所报案。2019年8月27日,唐某某到东津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归案后,唐某某向苏某某赔偿损失,苏某某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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