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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现住青神县**乡**村**组。2020年3月31日因盗窃被青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唐某某因盗窃被青神县公安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因缺钱二人商议共同盗窃。4月27日下午,两人相约到青神县**镇**街**号处盗窃电动自行车。期间,陈某某负责望风,唐某某进入楼梯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两人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230元的价格出售给**镇**街**号废旧回收站。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95元。

2020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青神县**街道**园**馆**楼。先翻入玻璃围栏内,后将太极八卦图上的现金装入自己的蓝色行李箱盗走,期间,被场馆内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挡获。经现场清点唐某某盗窃了人民币1777元、1元美金一张、7元泰铢硬币共计二个。次日,民警将所盗财物返还给了青神县**园**馆。

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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