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荔蒲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1998年7月3日因盗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车至天台县**镇**村中寻找出租房出租途中,路过**巷**号后门时,见房间门虚掩,房间内无人,遂溜门入室,将杨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OPPO手机偷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还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归案经过;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爱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天台县**镇**(联系电话138*******)。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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