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环县人,户籍在甘肃省环县**乡**村**队**号,无业。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应被害人邢某某遨请至其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家中做客过夜,次日4时许,唐某某在邢某某家中盗走客厅茶几上面的OPPO牌A5手机一部(价值1050元)和客厅床上的0PP0牌A59S手机一部(价值600元),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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