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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及现居住地:安远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路**小区内,盗得被害人欧某某的粤豪牌红色车牌号码为赣******的男士摩托车一辆,并以35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远县**镇“华仔”摩托车修理店。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1920元。

2.2014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工业园石果背,盗得被害人唐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三铃牌灰白色车牌号码为赣******的女式摩托车一辆,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远县**镇武装部附近的一处废品收购店。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1680元。

3.2014年7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安远二中(原实验学校)附近,盗得一辆米黄色电动车,并以16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远县欣山大市场废品收购站。

4.2014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村“平安饭店”附近,盗得被害人杜某某的三铃牌浅紫色车牌号码为赣******的女式摩托车一辆,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远县**镇武装部附近的一处废品收购店。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2666元。

5.2014年7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村**房小区,盗得被害人唐某乙停放在小区楼下的蓝白色女士燃油助力车一辆(未挂牌,品牌型号:台翔牌TX***C,车架号:085131***5525),并以15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远县橙园小区边上的废品收购店。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2490元。

6.2014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安远县**镇城南花苑小区,在一户车棚间内盗得一辆黑色女式踏板车,被告人唐某某欲销赃之时,被安远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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