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济南**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唐某某采用雇人操作吊车的方式,在本市槐荫区***路和***国道交叉口北500米西北角处等地盗窃山东********有限公司所有的油浸式变压器两台、在本市槐荫区***办事处***路****桥东***米路南处等地盗窃济南******有限公司所有的箱式变压器两台。以上四台箱式变压器由唐某某分四次销赃给徐某某,销赃价值共计31800元(详见附表)。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为济南******有限公司购置两台变压器作为赔偿,济南市******有限公司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18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秦臻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附表
_盗窃时间_盗窃地点_盗窃物品_失主_盗窃数额(元)_备注__1_2019年10月_本市槐荫区***路和***国道交叉口往北***米西北角处_S11-M-500KAV油浸式变压器_山东********有限公司_10700_未退赔__2_2019年10月_本市***路和***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处_S11-M-500KAV油浸式变压器_山东******工程有限公司_9700_未退赔__3_2019年11月_本市槐荫区***办事处***路****桥东600米路南处_SBH15-M-315KVA箱式变压器_济南****工程有限公司_7700_已退赔__4_2019年11月_本市槐荫区***办事处***路****桥西***闸西150米路南处_SH15-M-160KVA箱式变压器_济南****工程有限公司_3700_已退赔__合计_盗窃数额共计31800元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