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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号,现住**。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万源火车站横跨铁路、越上站台登乘K15次列车,当日8时许列车即将停靠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火车站,被告人唐某某来到13号车厢105号座位处,趁被害人孟某某趴在茶几上睡觉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刮胡刀片,将孟某某上衣左侧内口袋割开约15公分口子,将口袋内一个棕色对折式钱包盗走下车,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200元(百元面值)。2019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在四川省达州市汽车北站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刘义志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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