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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本市高镇徒步到东莞市万江街道**工业街**号**、**对出人行道路段。唐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一辆小轿车(车牌号:浙LH****)里面的灯亮着,副驾驶后面的车门未关好。唐某某走到小轿车旁边拉开小轿车副驾驶车门进到副驾驶位置上,盗走王某某钱包里面的现金3700元。2020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将唐某某抓获,并在唐身上缴获剩余的赃款1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赃物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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