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与网上认识的被害人刘某某相约见面后,两人一起回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刘某某的住处睡觉休息。次日10时许,唐某某醒来准备离开时看见刘某某放在睡房床头的苹果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4410元),便起贪念,将手机放入自己的裤袋后离开**房。盗窃得手后唐某某将手机交给朋友夏某某帮忙解锁。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城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民警从夏某某处起回iPhone11手机,并于26日发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iPhone1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伟浩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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