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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91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赤岗地铁站C出口对出人行道,盗得被害人蓝某某停于该处的电动车上的1块锂电池(无法估价)。

(2)同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海珠区双塔路紫龙府附近路边,盗得被害人全某某的1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8.33元)。

(3)同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海珠区双塔路紫龙府附近路边,盗得被害人崔某某的1部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3卷。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在唐某某住处查获的自行车6辆、电动自行车3辆、电动车电池5个、电池空盒子8个,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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