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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9时,被告人唐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路银和编织厂的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二轮摩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销赃给肖某某。同年4月1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二路将唐某某抓获归案,随即从肖某某处追回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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