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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堂”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堂”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堂”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在东莞市寮步镇住处,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48140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退出款项人民币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2、被害人单位代表欧某某的报案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报警函》、《营业执照》、《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账号交易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数据光盘; 6、审讯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支付平台的漏洞,盗刷支付平台的资金,数额较大,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瑞明

检察官助理:林志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镇**村,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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