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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7********,四川省仪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源市源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本院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24日将该案退回紫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以偿还之前借被害人周某某的钱为由,骗取了周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后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转到其微信上。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河源市源城区**,联系电话1892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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