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19日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往**村方向的**路边的一户农宅旁分三次盗窃了他人共16件农耕机配件。于2020年3月28日将盗窃所得的2套犁(农耕机配件)贩卖到连州市**镇**村**号的废品收购店中,获利100元,其余盗窃所得农耕机配件存放于其家中。经连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分别对被盗的农耕机配件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贰元整(1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